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两人开宾馆一人私注销 签章造假被判行为无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9 19:58:14 人气:50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1998年,王先生和李先生斥资百万开办了一家宾馆,但是时隔近十年,王先生竟然得知宾馆被李先生私自注销。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注销宾馆时的相关文件和行为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起诉称,他和李先生合作开办宾馆,注册资本100万元,他出资53.25万元,李先生出资46.75万元。199812月底取得营业执照。20015月他因工作原因离开北京,李先生负责宾馆的日常经营。2009年底,他突然得知2003年被李先生注销。由于李先生未将注销宾馆的事宜告知他,在办理注销手续时的文件上均非本人真实签字,其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

 

  李先生答辩称,他认可宾馆《提前解散清算决议》、《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无效,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已经撤销了宾馆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清算等事项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现王先生、李先生及相关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均认为王先生在《提前解散清算决议》和《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上签字为虚假,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则该两份协议无法达到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应予确认无效。对王先生要求确认两份决议等办理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提前解散清算决议》和《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方案决议》等办理宾馆注销、清算相关手续决议及相关行为无效。本案宣判后,双方未表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 经营者卷走客户预交货款,咋办?

下一篇:下一篇: 满足哪些要件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