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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用累计投票制度进行选举董事,但是累计投资制度也有它的局限性,会对我们的选举活动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它的局限性有哪些呢?我们应该如何弥补他的局限性呢?现在由为您解答。
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局限性
(一)有悖于董事会设立的目的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赢利性法人实体,其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利益而产生,即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要盈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广泛,激烈和残酷,公司要避免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中被吞没,就必须加强和改进自身的经营管理结构,提高经营和决策效率,才能抓住瞬息万变的商机。股东大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具有独立的权限和职责,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对公司其他事项均可做出决定。
(二)违背公司股东之间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
众所周知,股东之所以有大小之分,是因为各个股东因为对公司的出额资不同,对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大小自然有所差别,因此大股东理应拥有对公司决策经营更多的话语权,以便其更好的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虽然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代表中小股东权即因此而被完全剥夺,中小股东人数众多,持股分散,但是总体来说数额还是相当可观,因此有累积投票制的设定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
(三)大股东会极力抵消累积投票制的效用
累积投票制的设计对于大股东对公司绝对的控制权非常不利,因此他们肯定会想尽办法来抵消累积投票制给他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故意刁难少数派董事、监事,如少数大股东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通常会私下相互沟通思想和观点,维护大股东集团的整体利益;或者把董事会会议故意安排在对少数派股东非常不方便的时间或地点;或者把董事会的一部分职能委托给少数派董事未被任命为成员的委员会不让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出席等。
(四)累积投票制必须中小股东协同一致行动
累积投票制虽然为长期受到大股东集团压制的中小股东利益集团带来了一丝曙光,但是其实际要产生作用,必须中小股东协同一致,取得一致的行动才能成功在董事席位中看到代表其利益的代表出现。
(五)累积投票制可能被不良股东滥用,带来相反的负面效果
累积投票制设计的原始初衷是好的,可以为中小股东带来福利,但是却有可能被不良股东滥用,带来相反的负面效果。因为累积投票制对整个中小股东集团利益保护发生真正的作用,必须要靠中小股东们之间团结一致,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着想,协同行动和动作,但是这也许只是制度设计者们一厢情愿的想法罢了。
(六)累积投票制的最大的受益者
对于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其实还有一群人才是最大的受益者,那就是公司的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等。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
(一)累积投票制局限性的弥补
其本身所带来的局限与不足会妨碍其最佳功能的发挥,那就需要我们在运用时要严格掌握制度设立的尺度,考虑如何将以上的制度局限性降低到最小,并进行制度的建设,笔者有如下建议:
1.董事会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累积投票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因为在采用该制度以前,董事会席位完全由大股东利益集团所占据,他们的利益常常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董事会决议也就理所当然会产生较少的冲突。 2.累积投票制不符合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的情况只是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一般来说,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会远远小于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代表在董事会中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除非是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较多的席位,这在中小股东持股较多的公司也不是不可能的。
3.大股东为避免自己风险承担的增加,想尽办法抵消累积投票制的效用,这是再所难免的。
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行股票使得很多的中小投资者具有的分散性是实行累积投票制最大的挑战。
5.对于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不能够正确代表中小股东意见,不能正确行使其职权,经查证属实,笔者认为可以应一定数额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要求更换该董事,但是必须经大多数中小股东表决同意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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