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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盈余但不分配,小额股东怎么办?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26 18:45:00 人气:83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概况: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件回放(改编):

某公司有五名名股东,原告持有公司13%的股权,某公司向原告以外的其他四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原告分红,原告上诉请求分红。

 

某公司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原告的分红请求。

 

以案说法(问题):

问: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该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实际上为直接向股东分红,除原告外的其他四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案例中符合法条约定的除外内容,故原告也应得到分工。

 

问:如果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该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规定,若公司成立超过五年年,每年均有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不向股东分红,使股东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指导案例:

杨建新与南通中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杨建新要求中铁公司收购其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中铁公司应当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杨建新的股权。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梁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否则,应在期满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润20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黄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某及被告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一、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能否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陈某作为公司股东,也就是公司投资人,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仍有盈余的可以向股东分配红利。就本案而言,某公司并未就利润分配问题召开股东大会,也不清楚公司实际提取各项费用后可供分配的利润数额,原审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万元利润分配款显属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被告梁某的责任问题,公司分配利润的主体在于公司并非股东个人,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对另一股东承担利润分配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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