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抢先起诉确认不侵权 QQ聊天记录反证侵权事实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28 20:36:47 人气:116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在出口发动机配件时,被上海海关以涉嫌侵犯武汉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扣留。上海公司提出,自己对这一商标设计使用在先,武汉公司注册在后,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而武汉公司也向法院起诉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浦东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于近日对这两起案件分别作出一审裁判。

 

  产品被扣 上海公司起诉确认不侵权

 

  据介绍,武汉公司“純正パ-ツ”和“やまよたの”商标于20116月和10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向上海海关申请“HAMAYOTA”系列包装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因此,当上海公司2012424日向也门出口外包装带有“HAMAYOTA”、“やまよたの”“純正パ-ツ”标识的发动机配件时,上海海关随即向武汉公司发出《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经武汉公司申请,海关扣押了这些侵权货物。

 

  上海公司提出,这些标识完全是自己在先设计创作完成,并在先使用,应享有在先权利,且在使用这些标识时主观上并无侵犯武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上海公司认为,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并不侵犯武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抢先于2012108日向浦东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当庭质证 QQ聊天记录反证侵权事实

 

  20121016日,武汉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中,上海公司继续主张有在先使用权,且认为武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抢注,注册后未实际投入使用,自己的行为不侵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上海公司还提供了经公证的QQ聊天记录。这是20091223日至201018日间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与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陈某就设计涉案标识的对话。

 

  柳某的本意是想证明自己设计涉案标识早于武汉公司。可是经法院与陈某谈话,他确认2003年就和武汉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200610月为其印制的包装盒上就有“HAMAYOTA”、“やまよたの”“純正パ-ツ”标志,并均签订有合同。

 

  法院裁判 不侵权之诉被驳回 认定上海公司侵权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对上海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聊天记录反映,柳某知道武汉公司的产品外包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HAMAYOTA”、“やまよたの”、“純正パ-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或武汉公司接触过上海公司的产品,因此,法院对其称武汉公司恶意抢注的抗辩意见也不予采信。

 

  至于上海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认为,根据海关通知,武汉公司如要制止涉嫌侵权的货物被海关放行,必须在涉案货物被扣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也就是20121019日前向法院起诉。武汉公司在20121016日向法院起诉,在合理的期间内启动了纠纷解决程序,因此,上海公司在2012108日率先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确认,上海公司侵犯了武汉公司“やまよたの”的商标权;不过其在发动机配件上使用的“純正パ-ツ”标识,虽与武汉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该批配件与武汉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因而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判决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去除含有“やまよたの”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驳回武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 长虹手机屡遭侵权 起诉销售者索赔获支持

下一篇:下一篇: 资本成本的概念及意义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