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15 19:21:44 人气:51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概况: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件回放(改编):

甲乙两公司经常年的合作交易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经甲公司的联络协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公司交付货物后开具了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将承兑汇票背书给乙公司后交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未将该汇票交付乙公司,而是自行进行了贴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其已得到乙公司的同意。

 

另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购大额度的销合同货款,丙公司亦是将承兑汇票背书后交由甲公司转交乙公司,乙公司均已收到汇票。且三公司签订买卖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后,由甲公司再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货物过户给乙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前,丙公司曾向乙公司索要过收款收据。

 

乙公司起诉称,丙公司未如约支付货款,故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注: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以案说法(问题):

1.此案件中甲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答: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无权代理人于本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常年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乙丙签订购销合同亦是由甲公司联络协商的,由此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具有代理权,而实际上甲公司为无权代理人,因此可认定为甲公司构成了表见代理。

 

2.乙公司如约完成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丙公司未如约供货,是否判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呢?

答:基于甲乙两公司长期良好的合作,以及在大额交易中,亦是由甲公司代为转交汇票而完成,在三方交易中,乙公司即使在向丙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汇票从未收到这一主张。基于此前提,甲公司领取汇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应视为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完毕。

 

指导案例:

民二终字第335号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典型意义:

基于民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在民商事审判中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不易形成客观上的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合同缔结、合同履行、交易模式、交易惯例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充分考虑行为人、本人、第三人之间在此前及此后的行为表现,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表见代理的存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维系正常民商事交易关系、保护诚信等方面的良好社会效果。


上一篇: 未挂牌酒店标称“五星” 艺龙被判三倍赔偿

下一篇:下一篇: 资本成本的概念及意义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