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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的限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10 17:59:34 人气:4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定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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