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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答:1、如果相互投资公司仅有相互投资关系,而无控制与从属关系,则法律一般限制其表决权的数量。
2、如果相互投资公司不仅具有相互投资关系,而且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则从属公司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无表决权。这是因为,从属公司受控制公司控制,其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如同控制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不应当享有表决权。
3、所限制或禁止的股权应仅限于表决权,而不及于资产收益权(股息红利分配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因为资产收益权不会对他人构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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