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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确认大股东的公司事务决议机关的地位和保护小股东不受决议机关地位滥用之危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公司法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不得欺诈少数”这些民主原则的重要表现,它们彼此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在平衡两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中得到发展。
(二)是公司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公司为经济组织,其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是各种公司利益主体利益得到实现和权利得到保护的最根本保障。公司如果无视小股东的存在,忽视他们的利益需要和权利享有,则势必使公司成为董事、大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使公司成为一种独裁组织。
(三)是小股东的合理期待得到实现的保证
如何使公司制定的股票价格公平合理,使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是此类公司股东的合理期待。如果这类性质的股东之期待受阻或落实,公司设立的基础也就丧失,公司小股东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必须给予小股东强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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