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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商铺却迟迟等不到产权证
2009年,郝悦与新疆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铺,合同约定交房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但房产公司交房后,一直未能为郝悦办理商铺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郝悦与房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郝悦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解除郝悦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房产公司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以案释法
未按合同期限办证可解约
刘文欣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法院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判令由房产公司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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