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条款缺乏履行细节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7 21:53:03 人气:46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曹某与黄某原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的房屋是旧房拆迁后的安置房屋,安置时登记在曹某一人名下。

 

  谁承想,搬到崭新的安置房后,一家人竟然官司不断。先是妻子黄某向房管部门申请异议登记,之后又起诉与曹某离婚。与妻子调解离婚之后,在与子女的房屋确权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曹某向房管部门申请注销了异议登记,随后,曹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250万元。

 

  曹某的借款,是以这套拆迁安置房屋做的抵押担保,他还于同日公证委托了姚某出售这套房屋,委托事项包括从银行解抵押到代收房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上述借款到期后,曹某不能偿还。于是,姚某持委托书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了某投资公司。

 

  曹某认为,姚某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这套房屋,自己也未得到一分钱房款,损害了其财产权利,遂起诉要求确认姚某代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法院审理,根据买房人买房前未看房、合同条款缺乏合同履行的具体细节、带抵押过户、房款支付存在循环转账等不符合房屋交易习惯的情形,认定代理曹某卖房的姚某与买受人投资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直接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以房屋抵债,是法律禁止的“流押契约”。近几年,为了规避这一法律禁止,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不还款,就按买卖合同履行把房子卖给出借人。在某些案件中,借款方手段更加“高明”,同一利益共同体“分身”为出借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买受人,甚至还有连环转让的后手买受人几个主体。这样做虽然形式上规避了“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但利用债务人困顿窘迫的弱势地位,谋取失衡的经济利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法网学校

 


上一篇: 公司设立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下一篇:下一篇: 不当得利之认定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