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解散程序上有什么差异?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6 19:22:27 人气:3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帮网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①、个人独资企业需经清算程序办理解散、注销

 

  当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应当予以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其中,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②、个体工商户无需经清算程序办理解散、注销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时,只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可。无需进行清算及债权申报等手续。

 


上一篇: 公司注销后诉讼主体确定?

下一篇:下一篇: 不当得利之认定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