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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托管期间嬉闹摔伤三方担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10 14:39:01 人气:46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制日报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孩子在托管期间因嬉闹摔伤,对方监护人和小饭桌负责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李某、赵某赔偿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430.81元;小饭桌经营者张某赔偿小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6369.26元。

 

  2015915日中午,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就餐后,乐乐与小芹嬉闹时不慎将小芹的两颗门牙磕断,次日张某、乐乐的监护人李某才带小芹治疗。经诊断,小芹受伤牙齿已丧失功能,目前仅能进行修补,成年后才能安装烤瓷牙。小芹方认为,乐乐作为侵权人,因其未成年,其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李某、赵某承担;张某作为小饭桌的负责人,在现场未予制止小芹和乐乐嬉闹致原告受伤,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小芹将李某、赵某和张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两万余元。

 

  对此,乐乐、李某、赵某辩称,当时小芹和乐乐拉手做游戏,因小芹用力过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手脱离乐乐的手后摔倒,牙齿受伤。但事发时,乐乐未故意做动作使小芹摔倒,不是侵权人。乐乐一家还认为,大人将孩子送至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应视为将家长的监护义务临时转移至张某处,且张某收取托管费用,承诺包含管理费并保证孩子的安全,其有责任和义务管理孩子,而其未尽到该义务致原告受伤是主要原因。综上,乐乐一家认为,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请求。

 

  而张某则辩称,自己开办小饭桌为学生提供午餐,并对幼儿园及小学一年级至二年级的学生负责接送。小芹是小学三年级学生,他已向小芹母亲讲明让小芹试吃一周,保证饭菜的卫生、安全与室内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且不负责接送。事发当日,小芹试吃第一天,午餐后张某带一至二年级学生排好队去上学,小芹也正好一块儿去上学,走至胡同口时因小芹和乐乐打闹磕到了牙齿。张某认为,小芹只是在小饭桌处吃午餐,收取的费用只是饭费,不包括管理等费用,自己对小芹上学途中的人身安全无保护义务。

 

  对于各方的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芹和乐乐均系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张某开办的小饭桌吃过午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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