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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称忘记签字还不出庭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4 18:20:52 人气:77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湖南娄底的聂某贵、聂某芬父子二人,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利息,后经李某多次催讨,聂某父子二人并无还款意向。李某诉至法院后,第一次开庭时聂某芬向法庭陈述忘记自己是否曾在借条上签过名,要求笔迹鉴定。第二次开庭时,经法庭传唤,父子二人竟无人出庭应诉。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聂某父子二人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对约定抵押的房屋进行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聂某贵与聂某芬系父子关系,2014128日,父子二人与李某达成借款意向,约定由李某向聂某贵、聂某芬提供人民10万元借款,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按季度支付。同时,约定将登记在被告聂某芬名下的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月塘街某小区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交付了房产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李某将上述借款借出后,聂家父子二人仅向原告支付了2014128日至20141027日的利息,其他均未支付。此后,李某多次上门催讨,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应付利息,但二被告没有任何还款意愿。

 

  2016918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父子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10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聂某芬名下位于湖南省娄底市月塘街某小区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110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聂某芬辩称,忘记是否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签过名,要求笔迹鉴定。法官当庭依法向其阐明其享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权利,并明确了其应在201611141730分前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同时告知了被告若不申请笔迹鉴定,法庭将进行第二次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之后,聂某芬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且未在确定的时间参加第二次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邓文彩 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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