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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拒退保证金 商户维权获支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12 18:40:58 人气:172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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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可是租赁期还没到,百货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关闭电梯、停止经营活动,娄先生协商未果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判令百货公司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

 

  娄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8112日我与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三层30633065号商铺用于服装经营,于2010215日合同到期,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130日关闭电梯停止三层的经营活动。并且在多方调解下,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娄先生起诉要求百货公司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

 

  百货公司辩称,我方出租给娄先生三层30633065号摊位,经营男女服装。双方于2008112日签订合同。租赁期限自20081116日起至20091115日止。其间娄来智长时间不进行经营,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于娄先生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娄先生合同押金2000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112日,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娄先生租赁该公司的摊位30633065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081116日起至20091115日止,免租期为自20091115日至2010215日,租金共计13 000元。合同签订后,娄先生按照约定向该公司交纳了租金13 000元并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百货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130日关闭电梯、停止三层的经营活动。在多方调解下,百货公司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合同履行期限已满,该百货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继续占有娄先生交纳的保证金,百货公司应当退还娄先生交纳的保证金,故对于娄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确实,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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