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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行权的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笔者建议应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已行权的员工离职后,公司可按照固定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公司上市后,不再回购。
(二)已经成熟未行权的期权,若员工离职时,有权决定是否行权,公司再针对情况进行回购。员工选择行权的,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
(三)未达到行权标准的期权,公司应全部回购,放入公司股权激励的期权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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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