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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索赔获法院支持 火锅店被判赔23万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16 15:14:42 人气:4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浙江法院新闻网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去年8月的温州火锅店服务员用开水浇女顾客案,相信不少人还有印象。今年119日,火锅店服务员、被告人朱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0个月。8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昨天,鹿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温州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赔偿林女士人身损害赔偿金23万余元。

  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有相应的病例作证,且该医院系国内知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去上海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认定。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上班时间,应当由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予以驳回。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女士受伤后,火锅店方面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并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女士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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