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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承诺即可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这主要基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由此可见,清算组织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与“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股东出具单方承诺,也可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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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