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条件是什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2/14 15:41:05 人气:7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找法网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上一篇: 盘点十大典型欠薪犯罪案例

下一篇:下一篇: 不当得利之认定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