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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日子能过得去,没有人会做这样的事。”刘女士焦躁的弹着烟灰。她蹲在凳子上,一手扒着乱糟糟的卷发。皱巴巴的衬衣挂在身上,浑身透着颓废。
她今年只有二十岁,可每天涂满浓妆的脸上,过早的出现皱纹。她脸色苍白,眼窝青紫,仿佛一个久病不起的人。她是一个卖淫女,每天昼伏夜出,送往迎来。可因为缺少客源,她的生活一直处在贫困线上,勉强维持温饱。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两年前。那天,她和以往一样在黑暗的巷子里拉客。这时,一个自称黑哥的男人走过来,称自己是市里新开的温泉洗浴中心的人事经理。“我们这种人,身上都有一股味,我一看就知道他是拉皮条的。”刘女士扯了扯头发,继续道。
那时,她已经好多天没接到客人了,兜里就只剩五块钱。她想自己这种人,到了这步田地,也没什么可以失去的。于是当天晚上就和对方去了洗浴中心。
出乎她意料的,老板也是个女人,叫红姐。她在对刘女士表示深切同情后,递上了一份劳动合同。按她的说法,卖淫虽然不光彩,也是一个职业。因为过去一直是分散经营,顾客资源不能有效配置,这才造成像刘女士这样食不果腹的状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红姐决定让洗浴中心正规化经营,一切按合同办事。
听着对方滔滔不绝的话,刘女士脑袋里呈现出的,只有一张张钞票。不待对方说完,就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的生活,刘女士和其他许多卖淫女都被红姐严密的管制起来。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可刘女士并没有得到红姐当初承诺的保底工资和绩效提成。心中不服,她和几个姐妹去闹。结果不过是讨了一顿打。可同时,红姐也承诺所有的工资和提成要到年末才发。
然而,到了年末,红姐只给了每人五千块的回乡费。平均算下来,比保底工资还少一千块。“辛辛苦苦干了大半年,每天至少接12个小时的客。我们也是人啊,辛苦赚钱不过是为了养家。”刘小姐一面说,一面擦了擦眼角。
这件事自然不可能就这么落幕。刘小姐等人拿着合同找到红姐,要求对方兑现承诺。可红姐有恃无恐,直嚷着她们要是不怕被判刑,就告她去。就这一句话,刘小姐被堵的哑口无言。她们干的毕竟不是什么光彩事,谁敢真闹到警察那里……
在一群黑衣保镖的威胁下,这些色厉内荏的女子只能沮丧的离开。这年春节,刘小姐没有回家,她得了严重的性病,那些钱全充做了医药费。如今,她病还没好利索,就被迫离开医院。她的生活贫困,连唯一可以从事的行当,也不能继续。面对这种窘境,她再度想起那笔被拖欠的工资。她能要回来吗?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刘小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罪,是不合法的,她和红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刘小姐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红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卖淫罪,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红姐等人由于组织卖淫所得的收入也应一并被没收。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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