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曾系夫妻关系,婚生子为丙。甲乙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安排约定如下:丙由乙抚养,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甲自愿放弃探望女儿的权利。甲乙离婚后,丙一直跟随被告甲生活至今。后甲以为维护甲及孩子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甲使探视权。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评析】
本案例中甲与丙的关系,不因甲乙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下一篇:下一篇:
男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