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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婚后因家庭琐事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致乙身体多处受伤,后甲乙诉讼离婚,离婚后超过两年后乙经司法鉴定出伤残等级,乙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
【评析】
本案例中乙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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