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签订购房合同后,因甲配偶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他三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均遭到拒绝,而他又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为此,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评析】
甲未能在提交贷款资料后获得批贷,仍应当自行筹集剩余购房款,而甲未在提交贷款资料后获得批贷,亦未内向乙支付剩余购房款,甲构成根本违约,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已经解除,乙应返还甲购房首付款。因甲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乙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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