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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甲起诉到法院提出与乙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二人一直分居,孩子跟随甲生活,乙拒不支付抚养费。后乙经营不善贷款但仍亏损严重,法院判决乙依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期间,甲与乙协商一致离婚,但乙一直未向甲说明向银行贷款一事,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承担。后银行将甲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甲的个人账户。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同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充规定明确:"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银行在未取得对甲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甲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于法无据,甲对涉案查封财产享有足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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