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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后矛盾越演愈烈,甲带孩子独自生活。其间,乙从未主动联系过甲。甲以孩子的名义将乙告到法院。甲认为乙未尽到义务要求他支付抚养费。乙认为其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甲故意带孩子生活。而且他和甲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评析】
乙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损害了孩子的利益。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而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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