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一方婚后成为公房同住人,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9 21:42:55 人气:149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系争房屋为被告乙家的公房甲婚后成为公房同住人的动迁利益对公房动迁补偿款进行分割进行处理。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评析】

本案所系争的动迁补偿安置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被告家庭,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长,故兼顾系争房屋来源、价值、居住、人员关系,才能具体决定在分割动迁补偿安置款时款项份额归属


上一篇: 一方婚前房屋的动迁分配婚后出资该如何分割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