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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二人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失和,双方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未成年孩子随甲共同生活。乙提出上诉,再争抚养权。双方对离婚和财产分割都没有争议,但对女儿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孩子、“藏”孩子的地步。
【法律法规】
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评析】
轮流抚养的前提是基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轮流抚养的原因多是考虑到双方争养矛盾太大,无法调和,争抢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以及一方抚养,另一方不肯支付抚养费等现实问题,用轮流抚养这种“公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可能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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