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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9 21:02:13 人气:185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近年来,多地出现经济因素驱动的“假离婚”现象,“假离婚”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在部分实行住宅、汽车限购的地区,由于婚姻关系和户籍与获取购房资格、购车上牌等关联,婚姻成为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

 

其中,不少夫妻在获取”灰色利益“之后动了真离婚的念头,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假戏真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我们今天根据一真实案例来谈谈”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夫妻商量假离婚,妻子起诉离婚协议无效

1997年李某与钱某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5年倾全家积蓄投资2万多元兴办建材厂,经营2年多来生意红火、收入可观。2010年丈夫多次提议办假离婚、生二胎、免交罚款,出于省钱考虑,李某信以为真,并在丈夫找人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协议书约定: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其18;同时约定住房及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建材厂及厂内设备等资产归男方所有。孰料,就在李某和钱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发现钱某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意识到其“生二胎”是假、办离婚是真,感觉上当受骗,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钱某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钱某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同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中李某与钱某实际上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异议,只是各自离婚的目的或动机不一样。所以,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读

现实生活中的“假离婚”现象普遍,指的是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在协议“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一定要注意留下书面证据,作为以后主张权利的依据。

来源:离婚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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