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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 公积金应该要怎么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6 21:33:24 人气:153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甲向乙每月支付一笔费用作为两套房屋差价的补偿房屋均为乙购买领取的公积金(住房津贴)由双方平均分配。因甲乙确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明确上述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公积金取出后由乙占有乙就分割公积金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乙于《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公积金(住房津贴)范围应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双方协议,将在婚后的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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