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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离婚了,他的配偶拥有的股份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25 12:29:28 人气:74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为夫妻,甲在合伙公司占股10%,后甲乙离婚,如果公司直接收回乙的股份,就违背了婚姻法。因为那5%的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直接收回。

 

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评析

法律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离婚,在第三条中有明确指出一则方案。那么企业就可以在有限合伙协议里面,写上如果离婚,出现上述情况,就让其退伙,同时把退伙的价格写低。

 

实务操作中有三种方案:

配偶签署同意函,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把合伙人离婚作为合伙人的退出事件,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

是约定配偶即便取得股票,也只享有股权对应的收益权,不享有投票权。本质上,是配偶处分了她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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