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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不想过早生育瞒着B做人流手术。B知晓后很生气,因此AB为此签订协议:约定期限A必须怀孕生子,如有违反,需赔偿B违约金10万元。期限到期,A仍未怀孕。
【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权,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案例中签订的生育协议实质上是对一方人身权的限制,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另外,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依此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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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