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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有乙亲笔签名的《离婚财产协议》,请求法院按协议上的内容判决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因这份协议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现因双方未能登记离婚,因此协议未生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夫妻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原则上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评析】
在签订上述类似财产协议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协议自双方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后生效”或者“双方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后财产如何安排”等类似表述,以避免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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