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后甲与丙离婚并约定无条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丙个人名下,产权归丙一人所有,同一日,王某向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中心提出房地产所有权设立登记申请,
后丙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律法规】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评析】
在本案例中,甲与丙在离婚时明确约定离婚后涉案房产归丙所有,该房屋经拆迁后安置为涉案房屋,产权应属甲。甲与乙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承诺用涉案房屋抵充债务,却将涉案房屋无偿登记在丙名下。丙的这一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乙的利益。由于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甲的“大方赠与”应被撤销。
上一篇: 遗产分割的协议有哪些内容?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