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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因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但由于甲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甲的配偶名下却有大量财产,那么乙名下的财产可以被执行吗?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评析】
对于配偶名下的现实财产,比如现有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收入),因已属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讨论的条件时,原则上可以执行一半,但不可以冻结配偶的银行账户。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基于“追财不追人”的原则,当然可以追及财产以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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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