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乙的收入都交由甲打理的,乙发现甲出轨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乙将大部分收入偷偷藏起了私房钱。
乙为了升值私房钱,购置了一套二手房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后甲提出了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认为乙隐瞒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乙则坚称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评析】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本案例中甲乙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乙购置的公寓应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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