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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离婚协议,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吗?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14 13:41:31 人气:108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两人婚内孩子丙所有,丙由乙抚养,房屋收益在乙再婚之前由乙支配,乙再婚后由甲支配。现乙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甲掌控,乙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评析】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在乙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丙由乙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案例中的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因此此案例中甲乙双方有离婚协议,甲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乙有权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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