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两人婚内孩子丙所有,丙由乙抚养,房屋收益在乙再婚之前由乙支配,乙再婚后由甲支配。现乙未再婚,房屋租金一直由甲掌控,乙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租金。
【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评析】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在乙再婚前对涉案房屋收入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约定丙由乙抚养,但并非房屋收益分割的支付条件,因此案例中的房屋收益应当分割。 因此此案例中甲乙双方有离婚协议,甲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乙有权请求履行。
上一篇: 2017年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