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甲与乙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通过协议约定共同房屋还贷完毕后归孩子丙所有。后甲诉称:该房贷尚未还清,房屋产权未变更,即未实际赠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
【法律法规】《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评析】本案例中所赠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处分房屋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如双方在过户前均同意撤销赠与,一般应予以认可,但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提示】夫妻离婚时协商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前提是共有房屋未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分割处理),房屋过户给子女前,所有权仍归夫妻共同所有。
上一篇: 离婚官司收买法官违法吗?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