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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房产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也不能撤销。
原告:张莉,女
被告:刘军,男
2011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认识了比他小9岁的原告。不久,两人谈婚论嫁。为表忠心,被告自愿与原告签了一份财产协议,内容为“我对你是一心一意的,结婚后,位于上海普陀区的住房属于被告与原告婚后共同拥有财产。”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矛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履行婚前协议。
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房产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于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遂准予两人离婚,财产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房产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也不能撤销。
案例评析: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原告将自己在涉案房屋中拥有的全部份额约定归被告所有,该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支持原告的反悔诉请。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在婚前协议中承诺登记结婚后,将对方名字写进自己拥有产权的房产证上,应属于是对另一方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赠与的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三”中,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中将一方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尚未办理公证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该赠与不属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不可撤销的赠与。在该房屋权利转移之前,即房产证由一人变更为双方共有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案例四”中,法院认为,“房产属于两人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婚前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也不能撤销。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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