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7/4 21:39:16 人气:7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准备离婚,但老婆一直不同意,已分居一年多,车、房、存款全在她的名下。我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财产?

 

网友咨询:

 

我们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我准备离婚,但是老婆一直不离,也不回家。事实上我们分居一年多了,但是车、房、存款全在她的名下。我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割财产?已经去法院起诉一回了,因为她不同意离婚,法院只调解不判离。

 

回复:

 

首先,请你慎重对待婚姻,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方可考虑离婚事宜,并且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法院才会相应的判决离婚。

 

据你所述情况,只要是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论登记、注册的你们谁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原则上依法均分。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因你再次起诉,是二次诉讼离婚,法院没有例外情况,会判决离婚的,同时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如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保护与你,建议诉前将相关财产予以诉前保全。  

 

法律知识拓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上一篇: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