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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离婚后复婚再离婚 所涉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30 22:36:31 人气:54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

 

  综上,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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