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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能否再次主张?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8 22:35:42 人气:75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1月份育有一女王某某。201231日,王某、李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

20171月份,王某某起诉王某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理由是王某某现就读私立学校小学三年级并学习舞蹈,生活、教育费用明显增加,李某自身的收入已经无法维持王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抚养费以必要为限,不包含舞蹈、昂贵的私立学校学费。王某某以其学习舞蹈、私立学校学费为由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王某某正常的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笔者认为,王某某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增加抚养费的合理事由,王某不应承担其抚养费。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本案中,王某、李某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备必要性、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能获得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应以必要为限,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 ,但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支付的学费、择校费不应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同意,不同意方可以不支付该费用,由同意方支付。本案中,王某某就读私立学校及学习舞蹈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必要,且未经王某同意,其费用应由李某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为了保障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法律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要求非直接抚养方父或母承担抚养费的权利。但本案中王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王某某由李某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且王某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故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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