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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吸毒酗酒 离婚后还要偿还债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1 20:46:57 人气:57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妻子怀孕丈夫起诉离婚不承担抚养义务枉为人母子女干涉高龄父母婚姻导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案情简介:婚后丈夫吸毒酗酒

 

梁某与戴某1199446日相互认识并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戴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戴某3。×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在生活中,双方经常在一些家庭琐事上发生争吵,有时梁某遭到戴某1的殴打。

 

近几年,戴某1染上酗酒、吸毒恶习,并怀疑梁某有外遇。在201411月某天,戴某1酒后持刀打伤梁某头部。之后,梁某便离开家庭,开始与戴某1分居。201558日,戴某1在梁某打工的地方找到梁某,双方又发生争吵。同年720日,戴某1要求梁某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徐闻县民政局门口,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戴某1持刀砍伤梁某的手、脚,因此,双方未能协议离婚。2015113日,戴某1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201692日刑满释放。2015921日,梁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戴某1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于同年11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201695日,梁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与戴某1有如下共同债务未清偿:贷欠徐闻县龙塘信用社的本金16000元及其利息,借欠戴瑞冲12000元及戴才英15000元,赊欠颜成孟肥料款2500元。因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意见分歧悬殊,调解无效。

 

法院判决:准予梁某与戴某1离婚,债务双方按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共同生活中,梁某与戴某1经常在一些家庭琐事上发生争吵,尤其在近几年,戴某1染上酗酒、吸毒恶习,甚至因犯罪而被判刑,并怀疑梁某有外遇,且曾多次殴打梁某致伤,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双方婚姻关系的现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庭审中,双方均愿意离婚,这是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某与戴某1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所负债务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双方所负共同债务按如下方式负责偿还:借欠戴瑞冲12000元及赊欠颜成孟肥料款2500元由戴某1负责偿还,借欠戴才英15000元,由梁某负责偿还;贷欠徐闻县龙塘信用社16000元及其利息,由梁某负责偿还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另6000元本金及其利息由戴某1负责偿还。

 

律师说法: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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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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