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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地对离婚案的管辖权有哪些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12 22:47:56 人气:5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

婚姻登记地对离婚案是否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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