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父亲未按约定承担起对自己的抚育责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6/2 18:29:06 人气:6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大学生女儿因父母离婚后,父亲未按约定承担起对自己的抚育责任,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父亲应给付自20059月至今的女儿教育费用1.85万元及生活费8000元。

 

20058月,陈丽(化名)的父亲与母亲因感情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约定陈丽随父亲共同生活,并由父亲独自抚养陈丽至完成学业为止。之后,陈丽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等父亲均未支付。陈丽现就读于外地一所大学一年级。因父亲未按约定承担起对自己的抚育责任,今年1月,陈丽起诉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自20059月至教育费用及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

 

而陈丽的父亲在法庭上辩解,女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上属于成年人,其没有再抚养义务了。因此,女儿要求其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诉讼请求,自己是不同意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丽已年逾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陈丽父亲与母亲离婚时已成年,但双方仍约定,由父亲独自抚养陈丽完成学业为止。现陈丽确实尚未独立生活,还在求学阶段,陈丽的父亲理应按照约定来承担自己的责任,现未按约履行,实属不该,故对陈丽要求父亲给付教育费及生活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陈丽的父亲应给付女儿合理的教育费及生活费。


上一篇: 离婚案开庭当天被告是否可以不来

下一篇:下一篇: 要离婚女方不同意怎么办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