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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该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6 23:29:34 人气:55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于××××年××月××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313日就本案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离婚,并请求位于深圳市南山区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因该房产系婚前原告个人出资购买。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同意离婚,但是深圳市南山区1号房产应由被告所有。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房产进行竞价,原告最后出价255万元,高于被告的最后出价250万元,被告表示其不再出价,同意原告以255万元的价格取得涉案房屋并以该价格为基础分割涉案房屋。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涉案的深圳市南山区1号房产的分割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由原告婚前购买,但在婚后自愿将该房屋50%产权赠予被告,且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于原、被告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根据双方的竞价结果,该房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原告在该房屋的竞价中出价255万元,故原告应补偿被告127.5万元(255万元×50%)。另,被告须协助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位于深圳市南山区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被告人民币127.5万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因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应的税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案件。由于在本案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房屋价格的竞价,突出体现了法律公平适用的原则。充分保护财产所有权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离婚后无房居住一方的居住权不能受到影响。在结合自身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要考虑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后的给付能力,否则会造成即使竞价成功,由于无法履行给付能力而背负巨额债务。通过本案,我们温馨提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朝向、地段、房龄和自身的补偿能力等因素,对自身的权利处分慎重做出决定。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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