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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5 22:11:42 人气:80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可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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