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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低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合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4 22:42:18 人气:34

离婚不成“计谋”生 一元卖房“送”老母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导读:离婚前为了财产分割到更多,有人会选择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过低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究竟可不可行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向各位解析

   因夫妻共同财产被老公以不可思议的一元,几乎白送给其母亲,刘女士认为对方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将老公吉某、其母田某一并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某于1992225日登记结婚。2002923日,两人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同年109日办理房产证,两处房屋所有权人都登记为吉某,但事实上,两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9616日,原告刘某向石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17日石景山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同年9月、11月被告吉某两次与其母田某签订买卖合同,分别以一元钱的价格成交,将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两处房屋过户到田某名下。

 

  刘女士认为,被告田某是吉某的母亲,该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吉某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108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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