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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承认的外国判决的离婚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22 22:01:58 人气:57

概况: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案件回放(改编):

原告于国外法院对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国外法院作出判决(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但原被告均未申请中国法院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后原告于国内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要求离婚,并提交经翻译和认证的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

国内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外判决虽不被我国法院承认,但双方对判决书内容真实性无异议,判决结果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并做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告称同意一审判决的离婚部分,但不同意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参考证据,要求根据事实和证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补偿、赔偿。被告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离婚。

 

以案说法(问题):

问:原告提供的国外法院所作离婚判决在本案中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

答:《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在此案例中,国外法院判决因未获国内法院的承认,所以不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种,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和财产状况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指导案例:

秦某某与刘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判决结果:

双方长期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刘某某以美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依据提出的财产请求,因该判决未经我国法院承认,故刘某某以此为据,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准予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某人民币56万元;三、驳回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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