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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一外涉外婚姻纠纷!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5/17 11:44:01 人气:73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例:

一中国女子和一外籍男子于20046月在中国领取了结婚证,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后外籍男子在中国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首先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既然两人已领取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就是合法夫妻。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就应该对其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他们应当进行分割的财产有两部分:一为夫妻双方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的共同收入(男方多,女方少);一为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

律师意见:

本案涉及到财产分割,应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双方婚姻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虽一中一外国籍,但已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双方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便已成为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诉讼离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均应依我国《婚姻法》来调整。

 

这起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款规定,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在婚后所得的各自收入,不管以什么形式获得,均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界定

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故除了第一种房产为婚前男方即用全额购房的可能性外,都应当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规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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