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简介
小赵(男方)和小李(女方)于*年*月*日结婚,婚前小赵父亲出资支付首付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小赵及父亲的名下,婚后小赵和小李共同居住在该房,由于办贷款用的是小赵父亲的名字,所以每次还款都是小李从二人工资中拿出每月应还款数额的现金,交给小赵的父亲,让其去银行还款。
小赵和小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矛盾不断,小赵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小李不同意离婚,并且提出如果离婚,该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的钱和增值部分,应当分自己一半,一审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6个月后,小赵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综合考虑案情之后,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但是针对小李提出的婚后还贷的钱系二人工资所出的,由于小李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
律师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提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
如果小李确有证据证明在婚后还贷中确实是双方工资在还贷,则小李约可以得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但是由于其日常生活中法律观念薄弱,维权意识不够强,最后导致悲剧发生。
律师支招
现如今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已成为一种常态,而离婚率步步飙升,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避免小李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呢。
1、可以婚后在房产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在法律上讲属于不动产的赠与),这样房屋所有权发生转化,由婚前财产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2、 避免现金交付,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而且转账凭条中标明还贷。
本案中如果小李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他公公转账,也许就会出现不同的结局了。
3、采用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转账也可以。
首先不能否认的是微信转账记录作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这里律师需要提醒的是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转账的方式而言,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易破坏性和使用者身份隐蔽的特点,所以举证方还要对微信证据真实性以及微信号的关联性进行证明,这无疑加中了证明的难度,所以律师建议最稳妥的转账方式仍是银行转账。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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