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丈夫送“小三”高额分手费 妻子要求返还获支持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4/26 18:45:27 人气:63

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丈夫在外与他人生养子女,并赠送房屋、珠宝等财物给对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小三”向配偶返还房屋首付款、补偿款及珠宝购买费共78万元。

 

  李国平与何云是夫妻,两人收入颇高,家庭生活富裕且安定。然而结婚多年后,李国平在网上认识了年轻貌美的袁丽,不久两人就进行了不正当交往,并生育一个儿子。由于袁丽脾气暴躁,两人口角不断,李国平打算与袁丽分手,然而袁丽提出要一套房子。今年2月,李国平帮袁丽在无锡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签订当天支付首付38万元。同月,李国平便与袁丽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房屋首付及贷款由李国平支付,产权归袁丽所有;李国平补偿袁丽60万元,现已支付35万元;李国平为袁丽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袁丽所有;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再无任何关系。然而妻子何云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丽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及补偿款共计78万元。

 

  原告何云诉称,李国平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向袁丽赠送大量财物,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被告袁丽辩称,李国平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即使要返还,也只能返还一半。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珠宝购买费为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国平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何云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袁丽返还;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何云有权要求袁丽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袁丽向何云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补偿款等共计78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

下一篇:下一篇: 分居满一年可以一次性离婚吗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